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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二 章 保健醫療權益 ( 110年01月20日)
第 24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前項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醫院資格條件、診療科別、人員配置、醫療服務設施與督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