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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二 章 保健醫療權益 ( 110年01月20日)
第 26 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