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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教育權益 ( 110年01月20日)
第 29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其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