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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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 110年01月20日)
第 36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庇護工場下列輔導項目:
一、經營及財務管理。
二、市場資訊、產品推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
三、員工在職訓練。
四、其他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