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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 110年01月20日)
第 37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

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