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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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 110年01月20日)
第 45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機關(構),應予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