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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五 章 支持服務 ( 110年01月20日)
第 49 條
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支持服務,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