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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五 章 支持服務 ( 110年01月20日)
第 52-2 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