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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五 章 支持服務 ( 110年01月20日)
第 55 條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