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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五 章 支持服務 ( 110年01月20日)
第 6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服務應含生活技能及定向行動訓練,其服務內容及專業人員培訓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二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