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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六 章 經濟安全 ( 110年01月20日)
第 72 條
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

納稅義務人或與其合併申報納稅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應准予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金額於所得稅法定之。

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依本法規定所得之各項補助,應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