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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七 章 保護服務 ( 110年01月20日)
第 80 條
第七十八條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繼續保護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保護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協助身心障礙者向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

繼續保護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評估協助轉介適當之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