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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七 章 保護服務 ( 110年01月20日)
第 8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社區中提供身心障礙者居住安排服務,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