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97 條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