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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97 條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