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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05年02月19日)
第 12 條
勞工主管機關得將其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應提供之職業重建服務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機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