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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05年02月19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條或第九十三條規定通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期改善者,應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必要時,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