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05年02月19日)
第 3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專責人員,指全職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未兼辦其他業務者。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依規定遴用訓練,從事身心障礙相關福利工作之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