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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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05年02月19日)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建立檔案,並按月將其基本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戶政主管機關比對;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比對結果,應彙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