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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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住宿式服務機構
( 112年06月21日)
第 10 條
住宿式服務機構,依其服務時間,分為下列二類:
一、全日型: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
二、夜間型:提供夜間服務。
夜間型住宿式服務機構,以設立小型機構為限。<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