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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住宿式服務機構 ( 112年06月21日)
第 16 條
住宿式服務機構收住需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者,應以專區方式辦理。

前項專區,得優先提供原在同機構接受服務者之持續性照顧或老化服務。<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