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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福利服務中心 ( 112年06月21日)
第 21 條
福利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應為專任。
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專任或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