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 112年05月26日)
第 10 條
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