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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 112年05月26日)
第 11 條
本辦法之需求評估須由社會工作、特殊教育、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或醫事等相關系(所)畢業,並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需求評估課程訓練取得證明之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