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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 112年05月26日)
第 9 條
本辦法之需求評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針對設籍於轄區內且實際居住者辦理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需求評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公私立機構、團體辦理,亦得協調其居住地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