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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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 104年10月08日)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時,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並隨身攜帶,以備大眾運輸業者及其所屬相關站、車服務人員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