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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 104年10月08日)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編列預算補貼國內大眾運輸業者,依本辦法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提供半價優待而減少之收入。各級政府在未實施補貼前,由交通部監督業者於調整票價時納入營運成本。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依前項規定調整票價支應其因提供半價優待而減少收入者,應將其實際優待情形製作報表,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