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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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 109年02月20日)
第 9 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主辦評鑑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