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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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7日)
第 11 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前,不得以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籌備處或其他任何名義對外洽辦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