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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7日)
第 22 條
法人附設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財務、會計及人事,均應獨立。

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均不得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