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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7日)
第 4 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名稱,得標明業務性質,並冠以私立二字。業務性質相同者,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得使用相同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