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法人申請附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前條所定文件及敘明下列事項之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三、法人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四、負責人簡歷表。
五、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法人及董事或理事印鑑。
七、法人決議申請附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法人財產清冊。
社團法人以申請附設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為限,並不得以附設之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名義對外募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