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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111年10月20日)
第 11 條
申請人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應指派輔具評估人員到宅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