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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111年10月20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評估報告書後十日內完成核定。但其輔具不需評估者,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十日內,完成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