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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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111年10月20日)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撥付。
申請人經核定現金給付並完成輔具購買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得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相關文件,依前條規定申請撥付。<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