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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111年10月20日)
第 18 條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