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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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111年10月20日)
第 8 條
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前條第三項規定,或未符合補助資格,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性確有使用需求者,申請人得專案提出申請。
前項專案申請及審核程序,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專案核定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回收再利用之輔具給付。<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