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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 106年05月02日)
第 14 條
輔具評估人員應領有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並具下列各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之一:
一、甲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
二、乙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
三、丙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聽力師考試及格證書。
四、丁類輔具評估人員: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諮商、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特殊教育、聽語、醫工、輔助科技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並從事輔助科技相關服務滿二年。
五、戊類輔具評估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驗光師考試及格證書。
(二)國內外大專校院視光學系畢業,並實際從事驗光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職於視覺功能障礙服務提供單位、醫療機構,實際從事定向行動訓練、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或視覺功能障礙輔具訓練服務二年以上。
(四)曾任職於政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特殊教育或職業重建之服務單位,實際從事視覺功能障礙服務二年以上。

服務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之人員,尚未領有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應於具二年以上輔具評估資歷之輔具評估人員監督下,協助執行輔具服務,並於聘僱後一年內取得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其未取得者,不予續聘。

丁類輔具評估人員之資格訓練,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停止辦理;停止辦理前已取得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得繼續從事輔具評估工作。

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停止適用前已取得戊類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得繼續從事輔具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