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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 106年05月02日)
第 17 條
本辦法所定資格訓練,其課程內容、師資條件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資格訓練,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由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機構、團體辦理。

資格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主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