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及老人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三、大專校院非屬前款所列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且具一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或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經驗。
五、曾專職或專任照顧服務員五年以上。
六、領有居家服務督導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