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經審查合於第三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訓練單位認可文件,其認可期間為五年,期滿得申請延長認可,延長期間為五年,並得按次申請延長。非聯盟會員者,應於五年之認可期間內,取得聯盟會員資格;必要時,期滿前得申請延長認可,延長期間為二年,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非聯盟會員之訓練單位,於未取得聯盟會員資格前,應自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之日起,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與聯盟會員交流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五年期滿仍未取得聯盟會員資格者,不得再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認可。
前二項認可期間屆滿,未經延長或重新取得認可者,應將犬隻及使用者轉介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於認可期間內,其聯盟會員資格或專業訓練人員有變更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