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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 105年12月09日)
第 6 條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認可:
一、申請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係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
二、喪失第三條第一項資格。
三、未依第七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致合格犬或幼犬遭受傷害或死亡,情節重大。
四、危害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情節重大。

訓練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可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