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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 110年08月25日)
第 3 條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本辦法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一、應為成年人。
二、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三、購買或承租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者申請第一項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攤販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