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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110年03月24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之補貼,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二、補貼項目及補貼基準。
三、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單位或機關名稱。
四、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五、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六、承租住宅租金費用及貸款利息補貼方式。
七、審查程序。
八、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