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計算基準及補貼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四、補助方式: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憑繳款證明及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請領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撥付予身心障礙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