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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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110年03月24日)
第 9 條
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主動告知原補貼機關及承貸金融機構。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原補貼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