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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 112年03月14日)
第 11 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

領用專用牌照之障礙事實消失時,由原發證機關通知監理機關為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