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二 章 民事保護令 第 二 節 執行 ( 112年12月06日)
第 28 條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