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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三 章 刑事程序 ( 112年12月06日)
第 3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