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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三 章 刑事程序 ( 112年12月06日)
第 33 條
第三十一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於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之。

停止羈押之被告違反法院依前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