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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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三 章 刑事程序
( 112年12月06日)
第 35 條
警察人員發現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應即報告檢察官或法院。第二十九條規定,於本條情形,準用之。